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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RoHS】危害物質限用指令歸納

   自歐盟RoHS指令實施以來,各國陸續推出了各自的RoHS指令,包括我國的RoHS 2.0也於7月份開始實施,近日新加坡也發佈了新加坡RoHS指令.
 
    2016年6月1,新加坡政府憲報發佈環境保護及管理法2016,環境和水資源部(MEMR)對法令第二部分進行了修訂,新增對電子電器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限制,即新加坡RoHS。該法令將於201761日生效。
 
    新加坡RoHS管控的六種有害物質鎘及其化合物、六價鉻、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而歐盟RoHS還包括4種鄰苯。
 
    新加坡RoHS受管控的電子電器產品主要包括:家用空調、平面顯示電視、手機、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冰箱、洗衣機。電池及蓄電池、僅設計用於工業用途的產品被豁免。二手產品同樣不在管控範圍內。與歐盟RoHS相比,新加坡RoHS管控的產品範圍明顯比較狹隘。
 
 全球RoHS指令归纳
1.中國RoHS2.0
    2015年12月8,在“2015電子污染防治英雄會”上,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有望於本月內發佈。
 
    據工業和資訊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司長高雲虎介紹,《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目前已經完成8個部委的會簽,有望於2015年底發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前身是於200731日起實施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由於內容與歐盟RoHS相近,《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管理辦法)被業內稱為“中國RoHS”。啟動修訂後,舊管理辦法更名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並調整適用範圍,從“電子資訊產品”擴大到“電器電子產品”,將家電及白電類產品等產品納入“新版管理辦法”的管控中。
 
    同時,根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新管理辦法將原有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並要求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標注,標明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產品或其部件能否回收,不當利用或處置可能對環境人體影響等資訊。

 
2.歐盟RoHS2.0
    2015年6月4,歐盟官方公報(OJ)發佈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BBP、DBP、DIBP列入附錄II 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見下表:
    此修訂指令發佈後,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1231日前將此指令轉為各國的法規並執行。且2019722日起所有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2021722日起,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包括工業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範圍。
 
    此外,已屬REACH附件XVII第51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鄰苯二甲酸酯作為增塑劑在電子電器中使用廣泛,提醒相關生產企業高度重視並及時採取相關應對措施,以降低貿易風險。
 
3.土耳其RoHS
    土耳其環境和林業部於2012522日發佈《廢棄電子電氣設備(WEEE)管控法規》,編號28300。法規發佈即日起生效。該法規採納了歐盟RoHS和WEEE指令相關要求。
 
    法規管控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管控有害物質和限值要求與歐盟RoHS相同,豁免條款也參考歐盟RoHS指令。
 
    製造商應在登記系統登記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並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聲明。證明產品符合法規要求的所有資料和檔需保存至少10年。
 
4.印度RoHS
    2011年5月印度環境與森林部(MoEF)正式頒佈《電子廢棄物管理和處理條例,2011》。該條例於201251日起生效。條例管控了資訊技術與通信設備以及消費類電子電氣設備兩大類電子電氣設備,管控的有害物質及限量要求與歐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相關要求從規則生效後兩年內完成過渡。
 
5.越南RoHS
    越南貿易部發佈的30/2011/TT-BCT號通告自20119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管控的有害物質和限量要求與歐盟RoHS基本一致。越南RoHS
 
    通告還要求任何生產或進口電子電氣產品的組織或個人,自2012121日起必須公佈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電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含量。公佈方式如下:
a) 發佈於組織或個人的網上;
b) 印刷於產品使用說明書或隨附紙製品上;
c) 電子資訊的形式(如CD);
d) 印刷於產品包裝上。
 
6.美國RoHS
美國聯邦EDEE法案  
     美國德克薩斯州眾議員MichaelBurgess于2009514日提出《H.R.2420:電氣設備環保設計法案》(EDEE法案),目的是確保在美國各州和對外貿易中,對電氣設備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質實施聯邦統一的管控法規。該法案提交至眾議院能源和商業委員會後尚未正式發佈。
 
    根據H.R.2420要求,201071日以後生產的額定電壓低於300伏特的電子電氣產品,其均質材料中鉛(Pb)、六價鉻(Cr6+)、汞(Hg)、多溴聯苯(PBB)和多溴聯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0.1%,鎘(Cd)的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0.01%。當然,該法案也豁免了某些電子電氣產品,並列出了相關的產品種類。舉例來說,如果產品符合下列範疇,將不受上述限制的規定:額定電壓大於300伏特的產品或設備,固定設備上使用的產品(不包括照明設備),醫療通訊和緊急呼叫系統,醫療診斷影像及治療設備及儀器,水陸運輸資訊管理和控制系統等。
 
加州RoHS  
    2003年發佈的加州《電子廢棄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訂案S.B.50)規定了視頻顯示設備中限制物質要求,因而也常被稱為“加州RoHS”。根據法案規定,200711日起,將禁止在加州範圍內出售鉛,汞,鎘和六價鉻限量超標的特定電子設備,限值要求與歐盟RoHS指令相同。
 
    其中特定電子設備指的是螢幕對角線長度大於4英寸的電子設備,包括被製造商整修後用於零售的產品,包括含陰極射線管(CRT)的產品、陰極射線管(CRT)顯示器、電腦螢幕(CRT)、液晶顯示器(LCD)的筆記型電腦、桌上型液晶顯示器(LCD)、陰極射線管(CRT)電視、液晶(LCD)電視、等離子電視、可攜式DVD播放器。
 
    此外,2007年10月加州簽署了通過《加州燈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從20101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產、銷售或供應有害物質含量超過歐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燈具。
 
7.韓國RoHS
    韓國政府於200742日正式推出了《電子電氣設備及汽車資源回收法案》,並於200811日起正式強制執行。因為其要求與歐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處,業界也稱之為韓國RoHS。實際上,此法案可看作歐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綜合版。
 
     法案管控範圍包括電子電氣產品和廢棄車輛,其中關於電子電氣產品的管控已於200771日率先實施。首批管控的電子電氣產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包括各種冷藏機)、家用洗衣機、空調、個人電腦、音響設備、手機(包括電池和充電設備)、印表機、影印機和傳真機(以上三項均包括墨水匣和硒鼓)十項產品。受限物質與限值要求均與歐盟RoHS相同,廠商還需填寫《有害物質符合性聲明》。
 
8.日本RoHS
    日本經濟產業省在2006427日針對《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提出了修訂方案及部分實施標準,規定電子電氣產品應對六項有害物質進行管理,並根據《電子電氣設備特定化學物質含量標示標準》(JISC0950:2005)進行標識。JISC0950:2005於200671日正式實施,200881日起被JISC0950:2008取代。目前,行業內一般將JISC0950(J-MOSS)稱為日本RoHS。 
1. 管控產品和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日本RoHS中所指的電子電氣設備,主要包括個人電腦(包括顯示器)、獨立式空調設備(家用非中央空調設備)、電視、微波爐、烘衣機、電冰箱、洗衣機共七大類產品,而有害物質和限量要求與歐盟RoHS完全相同。同樣,日本RoHS也給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
2 標識要求
如果產品中任何均質材料中存在六類有害物質且該材料未被列為豁免,則需在產品、產品包裝容器和產品說明書上加貼“含有”標識(圖1)。標識顏色要求必須為橙色(可參照標準JISZ8102),還需在標識下方或者右側表明所含有害物質的化學符號。
1日本RoHS強制性橙色含有標識
    如果產品中所有均質材料中有害物質含量均低於限值,或超出限值的材料已被豁免,則企業可依據J-Moss綠色標誌指南自願申請在產品、產品包裝容器和產品說明書上加貼綠色“不含”標識(見圖2)。
圖2日本RoHS“不含”標識
 
企業除在產品、包裝容器和產品說明書上貼含量標識外,還需在產品網站上以列表方式標明產品各部件中有害物質含量情況。
 
9.烏克蘭RoHS
    烏克蘭內閣於2009年發佈第No.1057決議——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技術法規。法規於201111日生效,要求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即歐盟RoHS第1-7和第10類產品)中鉛、鎘、汞、六價鉻、PBBs及PBDEs不得含有,要求較RoHS嚴格,另外法規附錄2列出了相應的豁免條款。
 
    特別要求不得使用鎘及其化合物作為聚氯乙烯、聚氨酯及低密度聚乙烯的染料(制程中使用濃縮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除外) ,制程中使用濃縮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醋酸纖維素(celluloseacetate)及環氧樹脂,可允許鎘含量之限值為重量百分比0.01%。
 
    所有進口烏克蘭的產品必須提交符合性聲明,如果含有附錄2豁免的任何禁用物質需要提交檔說明所含的有害物質及百分比含量。
 
10.阿聯酋RoHS指令
    阿聯酋標準和計量局(ESMA)近期通過WTO發佈G/TBT/N/ARE/265號技術貿易措施通報,根據通報,阿聯酋將對進入該國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進行限制,其內容要求與歐盟RoHS指令相近。鑒於阿聯酋在海灣國家合作委員會中的地位,該新規實施後可能被其他國家效仿成為區域性技術壁壘,堪稱中東版RoHS指令。
新規主要內容如下:
 
其他歐盟綠色環保指令 
歐盟WEEE指令2002/96/EC
歐盟REACH法規指令EC 1907/2006
歐盟ELV指令2000/53/EEC
歐盟包裝物和廢棄包裝物指令94/62/EC
歐盟新電池指令2006/66/EC
歐盟Eup指令2005/32/EC
歐盟鎘指令91/338/EEC
歐盟鎳指令94/27/EC
歐盟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歐盟鄰苯二甲酸鹽指令2005/84/EC
挪威PoHS
其他美國綠色環保法令
美國加利福尼亞《加州65提案》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加強法》

IV其他有害物質要求
鹵素(Halogen)
聯合產業指南(JIG 101)
壬基(苯)酚(NP)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全氟辛酸銨(PFOA)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四溴雙酚-A(TBBP-A)
VOCs

RoHS指令是歐盟重要的技術標準之一,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凡是入歐的電子電器設備都要求進行RoHS檢測,而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也都要求通過RoHS檢測並加貼RoHS標籤。如果產品不做RoHS認證,將給生產商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屆時您的產品無人問津,痛失市場,假如您的產品僥倖進入對方市場,一經查出,將遭遇高額罰款甚至刑拘。
 
結語
除上述國家外,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出台了自願標準或計畫出臺類似法規。例如,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頒佈了自願性標準“電子電氣設備:限制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TIS2368-2551(2008))”,製造商/進口商可自願向泰國工業標準協會申請認證。臺灣也發佈了標準CNS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澳大利亞曾就相關政策的出臺專門進行了討論,另外約旦、哥倫比亞、智利、阿根廷等國家也都有計劃出台RoHS類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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